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,严格责任界限,健全学校教育、家庭教育、社会教育。根据教育部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:
一、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,
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,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。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;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。
二、学生在校生活、学习期间,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,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;
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,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;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,一般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。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三、安全事故责任:
1、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,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,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;
2、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,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。
3、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,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、嬉戏玩耍,造成伤害的,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4、严禁教职员工侮辱、殴打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,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员工本人负责,或由教职员工和学校共同负责,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,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,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,出现意外后果的,学校不负责任。
5、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,因组织不周,造成意外伤害的,学校应承担责任;因学生不听指挥,违背有关规定,造成意外伤害的,学校不承担责任;日常上课期间,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,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,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,学校不承担责任。
6、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,出现交通事故的,由肇事方负责;在校园内骑自行车,违反规定出现事故,学校不负责任。
7、学校严禁学生玩火、玩电、玩水、玩甩炮、火炮、玩锐刃钝器物,因此发生赔偿纠纷,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。
8、学生应按学校指定地点食宿,在校外食宿造成意外后果的,学校不承担责任。
9、学校必须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,及时清除隐患。若隐患不能及时清除的,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,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;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,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,造成学生伤害的,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。
10、严禁学生私自到山塘水库河沟洗澡和游泳,造成意外事故,学校不负责任。
11、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,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,由学校负责。
12、为保证学校与家长信息畅通,家长应保留下的电话号码真实,长期有效,如因联系不同产生的后果学校概不负责。
13、凡翻墙出去游玩者、打架斗殴、偷窃者直接开除,不退任何费用。
14、禁止男女同学互串寝室,严厉禁止同居,一经发现,立即开除,并通知家长,不退任何费用。
15、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2014年3月15日止。